简介:土地入股,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,国家提出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之一。简单地说,就是农民以自家承包地的“经营权”作为股份,入股合作社或者农企,并以此为依据参与利润分红。土地入股既有利于合作社、农企、专业大户 ...

土地入股,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,国家提出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之一。简单地说,就是农民以自家承包地的“经营权”作为股份,入股合作社或者农企,并以此为依据参与利润分红。土地入股既有利于合作社、农企、专业大户、家庭农场等集中连片地经营土地,也方便小农户参与到农业现代化、产业化的潮流当中,扩宽农民的收入来源。因此,农业农村部、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等六大部门,今天(12月24日)联合下发了《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》,旨在进一步在全国推广“土地入股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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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“入股”后,土地承包权益不变

《意见》指出,推行土地入股的过程中,要严格保护农民的承包权,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取代农民的土地承包地位。农民以土地承包权“入股”农企或合作社,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。

土地入股有没有风险,农民的收益怎么保障?

农民选择土地入股,看重的是农企、合作社的长远效益,那万一入股后农企或合作社效益不佳,甚至倒闭了呢?这时候农民怎么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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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此,国家也有充分的考量。《意见》提出,为了防范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,各地一方面要积极探索“保底受益”等保障模式,也就是说不管企业、合作社效益如何,入股的农户都要有一份保底受益。另一方面,还要探索“先租后股”的模式,即农民先以出租的形式流转土地,等农企或合作社效益稳定之后,再正式入股。此外,还要为农民“回购”土地经营权提供保险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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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守红线,入股的土地不得搞非农项目

国家虽然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,允许农企、合作社等组织以吸纳农民入股的形式集中土地,但土地集中连片后,必须严格按照土地性质搞农业项目,任何私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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